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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代办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
    发布时间:2019-01-15 17:29:45

          根据我国《物权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,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,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。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预告登记后,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,预告登记失效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,由于有相容性,物的所有人可以讲物品同时卖给两个人,这是法律上承认的。但是为了能够保护购房人的权益,法律规定购房人可以办理房屋预告登记,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相当于给自己拿到房屋产权加了把“安全锁”,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其后的买卖是无效的。
          预告登记制度是对权利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的登记,使其具有物权效力,具有合理性;预告登记制度是权利人根据私法行使私权的行为,是“意思自治”原则的体现,更好地体现了房地产市场的经济性,提高了效率。另外,依据《物权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,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,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。所以说,预告登记制度不仅在商品房买卖中存在,在其他不动产的买卖中也存在。

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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